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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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深圳
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
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等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现
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
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
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的有关要求和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3 年上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和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
了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各担保事项均已经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2023 上
半年度公司未进行对外担保,亦未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未
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
报告期内,公司与全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资金往来均为非经营性资金往
来,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
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规定相违背的情形。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的情况。公司能严格执行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等有
关文件的规定,能够严格控制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风险。
二、关于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
违规的情形。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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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雄 李毅 金百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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